《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修訂)》(市科發【2024】1號)
來源: 發表日期:2024-11-11


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發展我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引導更多金融資源為我市科技企業提供多渠道、多元化融資支持,根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西安市加快推進硬科技產業化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辦發〔2023〕32 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強金融支持科創企業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辦發〔2022〕50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現對《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市科發〔2021〕91 號)、《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補充細則》(市科發〔2022〕146 號)進行修訂。
第二條 科技金融融合業務以“雙中心”建設為引領,構建西安“科技+金融”服務平臺,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通過補助獎勵、風險補償等政策支持,加快推動金融服務資源向科技領域配置,拓寬科技企業融資渠道,降低科技企業融資成本,支持科技企業更好發揮創新主體作用。
第三條 補助獎勵政策,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貸款企業、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創投機構,分別給予貼息補助、保費補助、擔保補助和投資獎勵。
第四條 風險補償政策,通過風險分擔基金(包括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基金和西安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增信基金科技金融分險版塊,統稱“基金”)與銀行、擔保、保險、創投等合作機構建立“政銀保擔投”業務風險分擔機制,為我市科技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支持。
第二章主體職責
第五條 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實施主體為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西安科技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簡稱“金融中心”)、西安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擔保集團”)、西安財金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西安財金”)、西安市科技服務協會。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堅持責任清晰、各司其職、高效運作、降低風險的原則,通過建立新型合作機制,開展精準對接,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高效服務保障,實現資本要素與技術要素深度融合。
第六條 市科技局,負責牽頭制定科技金融業務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編制業務工作年度計劃和補助獎勵資金年度預算,指導開展相關業務;負責制定和修訂基金管理制度,協調基金運行,指導基金風險補償和追償工作;負責對相關業務開展、補助獎勵資金使用和基金整體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補助獎勵資金和基金出資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和修訂基金管理制度;協助市科技局開展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八條 金融中心,負責科技金融融合業務開展和基金相關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科技金融數據統計分析和政策宣傳培訓;負責與合作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協調合作機構開展業務;負責篩選、審核及考察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并出具推薦函;負責受理審核貸款企業及合作機構補助獎勵申請材料;負責對出現的風險補償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形成風險補償報告,實施基金代償及追償工作,協助編制基金運行報告;開展廣泛調研,提出優化我市科技金融政策建議。
第九條 擔保集團,負責西安市中小微科技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基金(簡稱科技補償基金)資金管理工作;配合金融中心簽署相關合作協議;審核風險補償報告,協助實施科技補償基金代償及追償工作;負責編制科技補償基金運行報告,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西安財金,負責西安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增信基金科技金融分險版塊(簡稱科技增信基金)資金管理工作;配合金融中心簽署相關合作協議;審核風險補償報告,協助實施科技增信基金資金代償及追償工作;負責編制科技增信基金資金運行報告,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告。
第十條 西安市科技服務協會,負責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業務開展相關工作,按照《西安市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試點工作指引(暫行)》相關要求履行職責。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支持的企業條件
(一)注冊地和納稅地在西安市轄區,無不良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企業推薦日上年度銷售收入在 4 億元(含)以下(以合作機構審核的收入為準)。
(三)企業屬于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入庫企業,或具有經認定的近兩個年度的技術合同企業,所從事領域符合西安市主導產業(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
(四)企業通過信用貸款或無形資產質押方式,獲得合作銀行貸款。無形資產是指在相應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的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應收賬款、股權等。
(五)無形資產質押比例不低于貸款金額的 50%(含),無形資產質押價值與實物資產抵押價值之和不高于貸款金額,純無形資產質押的無形資產質押價值不高于貸款金額。
第十二條 申請合作的機構條件
(一)合作銀行條件
1.省級或市級分行確定專門機構開展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并指定專門的支行和工作人員作為業務主辦行和聯系人。
2.與金融中心、擔保集團、西安財金簽訂四方合作協議,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導向,針對科技企業特點開發貸款產品,建立推薦企業貸款綠色通道,調整內部績效評價標準。
3.承諾提供優惠貸款利率(原則上利率上浮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30%),不得收取推薦企業現金保證金。
4.按月向金融中心報送推薦企業貸款發放情況。
(二)合作擔保公司條件
1.實收資本不低于 1 億元,信譽良好,持有有效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至少與 2 家合作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
2.與金融中心、擔保集團、西安財金簽訂四方合作協議,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導向,針對科技企業特點提出反擔保措施合理化建議,積極降低推薦企業反擔保條件。
3.不得收取推薦企業擔保保證金,年擔保費率不高于 1.3%(含)。
4.按月向金融中心報送推薦企業貸款擔保情況。
(三)合作保險公司條件
1.實收資本不低于 1 億元,信譽良好,持有有效保險機構經營許可證,至少與 1 家合作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
2.與金融中心、擔保集團簽訂三方合作協議,按照科技金融政策導向,針對科技企業特點開發保險產品,簡化核保和理賠流程,嚴格執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相關賠償處理方式和標準,按約定時限支付賠款。
3.為推薦企業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貸款保障類保險費率不高于 3%(含)。
4.按月向金融中心報送推薦企業貸款承保情況。
(四)合作創投機構條件
1.在西安市轄區內依法注冊設立,并在市科技局備案的主要從事科創類項目投資的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投資機構。
2.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 1000 萬元。
3.有至少 3 名具備 2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4.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科學合理的項目評估標準、投資決策程序及激勵約束機制。
5.所投資的科技企業,是注冊地和納稅地在我市轄區、成立時間 5 年以內、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 5000 萬元(含)(以投資機構認可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報告為準)的科技企業,所從事領域符合西安市主導產業領域(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先進制造與自動化領域)。
6.投資事件已在市科技局備案。
第四章 獎補政策
第十三條 一般融資類業務
(一)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1 年期)
貸款企業采用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合作擔保公司擔保或合作銀行直貸,獲得合作銀行 1 年(含)以內貸款。
1.貼息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營業收入低于 5000 萬元(含)的,按照無形資產質押額的 2%給予貸款貼息;營業收入高于 5000 萬元、低于 4 億元(含)的,按照無形資產質押額的 1%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2.擔保補助。貸款企業采用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貸款,(1)營業收入低于 1000 萬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3%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單戶企業擔保補助不超過 20 萬元,每家合作擔保公司每年擔保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 萬元。(2)營業收入高于 1000 萬元、低于 1 億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1%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營業收入高于 1 億元、低于 4 億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0.5%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單戶企業擔保補助不超過 20 萬元,每家合作擔保公司每年擔保補助總額不超過 1500 萬元。
(二)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1-3 年期)
貸款企業采用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合作擔保公司擔保或合作銀行直貸,獲得合作銀行 1 年以上、3 年(含)以內貸款。
1.貼息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最高按照年均貸款額的 2%一次性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2.擔保補助。(1)每年按照年均擔保額中無形資產質押額的1%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單戶企業每年擔保補助不超過20 萬元。(2)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項下,每家合作擔保公司每年擔保補助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十四條 特殊融資類業務
(一)技術交易信用貸款
貸款企業具有經認定的近兩個年度的技術合同,且在技術交易登記系統填報相關資料開展技術交易信用評價,采用信用貸款方式,獲得合作銀行 1 年(含)以內貸款。
貼息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營業收入低于 5000 萬元(含)的,按照貸款額的 2%給予貸款貼息;營業收入高于 5000 萬元、低于 4 億元(含)的,按照貸款額的1%給予貸款貼息。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二)技術研發信用貸款
貸款企業除符合第十一條規定外,且屬于“專精特新企業”或“瞪羚企業”或具有三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申請貸款時上年度銷售收入不低于 5000 萬元;貸款企業提交科技金融貸款申請資料及技術研發項目未來3年至5年期資金使用計劃及預期研發成果,由金融中心聯合具有企業投資及項目管理經驗的人員共同審核。貸款企業采用信用貸款(包括純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合作銀行直貸或合作擔保公司擔保,獲得合作銀行 3 年至 5 年期貸款。
1.貼息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每年按照年均貸款額的最高 2%計算,一次性給予貸款貼息。貸款企業申請貼息補助時除提供一般貸款企業相關貼息資料外,還需提供相關研發成果的佐證材料,如取得的技術階段性測評報告或鑒定資料、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證明文件(申報資料)或技術研發加計扣除憑證等。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2.擔保補助。(1)貸款企業采用純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每年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1%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2)技術研發信用貸款項下,每家合作擔保公司每年擔保補助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十五條 保險融資類業務
貸款企業采用信用保險或純無形資產質押方式,通過保險公司承保,獲得合作銀行 1 年(含)以內貸款。
保費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按照年均貸款額的 2%給予保費補助。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保費補助。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按照年均貸款額的 2%給予保費補助。每家企業累計最高支持 3 次。
第十六條 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業務
符合《西安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增信基金科創企業集合貸款業務實施細則》文件要求,未享受科技金融貸款支持,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低于 2000 萬元(含)的企業可享受貸款貼息。為上述企業提供擔保的合作擔保公司可享受擔保補助。
1.貼息補助。科創企業集合貸款企業按照貸款協議約定全額還本付息后,按照年均貸款額的 2%給予貸款貼息。
2.擔保補助。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低于 1000 萬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3%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推薦日上年度營業收入高于 1000 萬元、低于 2000 萬元(含)的,按照年均擔保額的 1%給予合作擔保公司擔保補助。單戶企業擔保補助不超過 20 萬元,每家合作擔保公司每年擔保補助總額不超過500 萬元。
第十七條 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融資類業務對成功發行參與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融資的企業,
在首次融資補助的基礎上,剩余發行年度每年再給予年融資額的1%、最高 30 萬元的貼息補助。
第十八條 天使投資獎勵
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投資事件生效后未獲得市級財政同類獎勵支持的,按照單戶企業實際投資額的 1%給予創投機構或其管理人投資獎勵,單戶企業不超過 20 萬元,每家創投機構或其管理人每年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第五章 其他獎補政策
第十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支持
(一)支持條件
鼓勵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我市科技企業,積極開發新型擔保產品和服務。
鼓勵政府性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我市科技企業,積極開發新型擔保產品和服務。
(二)支持方式
所擔保企業符合科技金融政策規定,按照擔保科技企業數量和擔保金額、新增擔保科技企業數量和擔保金額、開發新型擔保產品實施效果,對擔保機構開展服務排名,排名前 5 的分別給予100 萬元、80 萬元、70 萬元、60 萬元、50 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投貸聯動貸款支持
(一)支持條件
1.合作機構符合本指引要求,并與創投機構簽訂投貸聯動戰略合作協議。
2.創投機構需為已在市科技局備案的主要從事科創類項目投資的各類政府引導基金市場化合作子基金(含直投基金)或市政府明確支持的國家級、央企及國內行業領軍基金。
3.創投機構所投資的科技企業,需符合本指引要求并出具推薦函,獲得合作機構流動資金貸款。
(二)支持方式
貸款企業和合作機構按照本指引享受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條 科技金融服務示范支行培育
(一)支持條件
1.合作銀行具有特色科技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對科技企業制定單獨的授信審批和業務管理制度,制定科技企業貸款風險差異化容忍政策及盡職免責要求。
2.屬于合作銀行支行或者科技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大力推動科技金融工作,具有熟悉科技金融政策和科技企業貸款業務的專業服務團隊。
(二)支持方式
按照科技金融合作業務貸款家數及金額綜合排名,授予“西安市科技金融服務示范支行”稱號,期限一年。
第六章 風險補償
第二十二條 基金性質
優化風險補償機制,提高市場化服務意識,設立風險分擔基金。基金是為我市創新型、成長型科技企業提供融資產品增信服務的政策性風險分擔工具。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與銀行、保險、擔保、創投等機構建立“政銀保擔投”業務聯動機制,構建高效的科技企業融資引導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 基金出資及架構
基金總體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牽頭指導,規模 2 億元,資金來源包括統籌中、省、市支持科技金融與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的相關資金出資構成。基金建立補充機制,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根據基金使用情況,在年度預算編制中補充資金。
基金包括兩部分,一是科技補償基金,二是科技增信基金,各自獨立運行。科技補償基金是為我市創新型、成長型科技企業提供傳統融資產品增信服務的政策性風險補償工具,規模 1 億元。科技增信基金是為我市創新型、成長型科技企業提供創新融資產品增信服務的政策性風險補償工具,規模 1 億元。
第二十四條 基金功能
(一)增信功能。基金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融資提供一攬子增信政策服務支持,合作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發生壞賬損失或擔保代償時,基金按照規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二)投保功能。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在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發生實際投資損失后,科技補償基金按照一定比例給予投資損失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基金業務
對于符合條件的推薦企業,合作機構可提供一般增信類、特殊增信類、保險增信類、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證券(票據)增信類、投保類服務。
(一)科技補償基金風險分擔業務
1.一般增信類業務
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貸款企業采用無形資產質押方式貸款,發生壞賬損失或擔保代償時,營業收入低于 5000 萬元(含)的,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6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250 萬元;營業收入高于 5000 萬元、低于 2 億元(含)的,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300 萬元;營業收入高于 2 億元、低于 4 億元(含)的,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4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350 萬元。貸款企業采用純無形資產質押方式貸款,發生壞賬損失或擔保代償時,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500 萬元。
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貸款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或擔保代償時,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500 萬元。
2.保險增信類業務
貸款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時,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公司分別承擔 20%和 30%損失,科技補償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300 萬元。
3.投保類業務
對于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投資于我市轄區科技企業發生投資損失的,經審定后,科技補償基金按照單戶企業實際投資損失額的 20%給予創投機構損失補償,單戶企業不超過 100 萬元,每家創投機構每年累計補償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風險補償的申請時效在創投機構存續期內,且不超過投資事件生效后 3 年期限。
(二)科技增信基金風險分擔業務
1.特殊增信類業務
技術交易信用貸款。貸款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時,技術開發類合同貸款項目,科技增信基金承擔 6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500 萬元;非技術開發類合同貸款項目,科技增信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300 萬元。
技術研發信用貸款。貸款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或擔保代償時,科技增信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500 萬元。
2.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業務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發生壞賬損失時,由科技增信基金承擔 50%損失,單戶企業不超過 500 萬元。
3.證券(票據)增信類業務
對參與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的合作擔保機構,由科技增信基金按照企業擔保代償金額的 50%給予風險分擔。《西安市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試點工作指引(暫行)》對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業務風險補償機構的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時,以本指引為準。
第七章 支持額度
第二十六條 貸款企業每年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技術交易信用貸款貼息補助總額合計不超過 20 萬元。中期無形資產質押貸款每家企業貸款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技術研發信用貸款每家企業每年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科技保險貸款每家企業每年保費補助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科創企業集合貸款每家企業每年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對成功發行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的企業,在發行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補助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二十七條 為了科技金融融合業務進一步擴容量、防風險,本指引規定科技企業可獲得科技金融貸款支持額度:
(一)一般融資類業務和保險融資類業務最高可獲得 1000萬元貸款支持額度。
(二)特殊融資類業務最高可獲得 1000 萬元貸款支持額度。
(三)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業務最高可獲得 1000 萬元貸款支持額度。
第八章 業務程序
第二十八條 合作業務工作程序
業務合作體系內,各合作機構通過自身業務渠道篩選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科技企業,對擬貸款企業進行初步審查。金融中心統一受理項目資料,并對擬貸款企業進行合規性審查及重大風險排查,通過審查的融資企業由金融中心出具推薦函,合作機構實施具體融資業務工作。
業務合作體系內,各合作機構通過自身業務渠道篩選符合條件的中小微科技企業,對擬貸款企業進行初步審查。金融中心統一受理項目資料,并對擬貸款企業進行合規性審查及重大風險排查,通過審查的融資企業由金融中心出具推薦函,合作機構實施具體融資業務工作。
第二十九條 補助獎勵業務辦理程序
每年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符合條件的融資企業和合作機構提交貼息、保費補助、擔保補助、天使投資獎勵申請材料,金融中心對申請材料核實,形成匯總材料,交由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對匯總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助支持項目計劃,并進行社會公示后,由市財政局撥付補助資金。
第三十條 風險補償業務辦理程序
(一)申請流程
1.增信類補償項目
增信類補償項目在銀行直貸逾期、代償發生、保險賠付一個月后,由合作機構啟動申請風險補償工作。一般增信類、特殊增信類、保險增信類補償部分為貸款本金和協議貸款期間的利息。金融中心受理風險補償申請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形成補償報告給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在15 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復核通過后在 30 天內實施基金代償工作,并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備案。
1.增信類補償項目
增信類補償項目在銀行直貸逾期、代償發生、保險賠付一個月后,由合作機構啟動申請風險補償工作。一般增信類、特殊增信類、保險增信類補償部分為貸款本金和協議貸款期間的利息。金融中心受理風險補償申請后,在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形成補償報告給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在15 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復核通過后在 30 天內實施基金代償工作,并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備案。
2.投保類補償項目
符合條件的創投機構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金融中心對申請材料核實,形成匯總材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匯總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擬補償項目,交由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進行社會公示后,30 天內實施基金代償工作,并報送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備案。
(二)追償流程
對增信類補償項目實施風險補償后,金融中心督促各合作機
構積極實施追償工作。合作機構對追償回收的資金,應在扣除追
償費用(經金融中心、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認定)后 10 個工作
日內,按照基金承擔的項目風險分擔比例將相應資金劃回基金管
理賬戶。
(三)核銷流程
實施風險補償后,基金比照金融企業呆壞賬核銷管理規定,嚴格認定損失核銷條件,防止套取財政資金。
第三十一條 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合作業務工作程序、補助獎勵業務辦理程序、風險補償業務辦理程序按照《西安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增信基金科創企業集合貸款業務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二條 證券(票據)增信類合作業務工作程序、補助獎勵業務辦理程序、風險補償業務辦理程序按照《西安市技術產權資產證券化(票據化)試點工作指引(暫行)》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合作業務報告制度。合作機構每月向金融中心報送合作業務開展情況,金融中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報送合作業務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建立基金業務報告制度。擔保集團和西安財金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基金運行報告,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執業資格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認定。
第三十五條 基金管理費按照科技金融融合業務體系內當年融資總額(不包含科創企業集合貸款類、證券票據類融資金額)的 3‰整體計算,年度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含),經第三方中介審計機構認定后,按年度分別從科技補償基金和科技增信基金中計提列支。基金管理費在剔除當年基金運行中發生的相關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費用后,剩余資金按照 6∶4 比例向金融中心及擔保集團或西安財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 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合作機構應主動接受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及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工作,確保合作業務的高效開展和補助獎勵資金的規范使用。對于合作業務做出重大貢獻的機構和個人,市科技局可根據業務開展情況給予表彰推薦。
第三十七條 獲得支持的合作機構,若在開展基金合作業務過程中未達到合作協議要求,或拒不按照約定比例承擔壞賬損失,或有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以及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將取消其開展科技金融融合業務資格,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將依法啟動資金追繳程序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獲得支持的科技企業,若有不按管理要求報送有關資料,或有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以及其它違法違規情形的,合作機構有權提前終止業務和追討資金,企業 3 年內不得申報和享受政府各類政策支持,對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將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不守誠信黑名單外,將依法啟動資金追繳程序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指引印發后發生業務的補助獎勵政策按本指引執行,本指引印發前已發生業務的補助獎勵政策,按照《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市科發〔2021〕91 號)、《西安市科技金融融合業務工作指引補充細則》(市科發〔2022〕146 號)執行,直至相關業務結束。
附件: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表
